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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真能反壟斷嗎?

文/邁爸

今年是《反壟斷法》出臺後的第八個年頭,這兩年我國在反壟斷領域的行動不斷,高通、微軟、奔馳、大眾等知名外企,以及國內部分企業紛紛遭遇反壟斷執法調查。

2014年一年共開出18億元罰單,創下當時的歷史紀錄。2015年10月15日,國傢發改委秘書長李樸民今日表示,「今年以來,國傢發改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經營者壟斷案件10起,實施經濟制裁66.05億元。」這個數字是2014年的4倍多。

《反壟斷法》 於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西學東漸,該法其實是個外來物引入中國的,隻是引入的時機和理由多少有些讓人不解。

1890 年7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自此打開瞭反壟斷的「潘多拉魔盒」。上個世紀60-80年代,隨著經濟學研究的深入,許多曾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反壟斷觀念被經濟學傢徹底推翻,反壟斷的經濟學基礎已經發生瞭轉變。現在美國,無論是學術界還是法律實務界,都已經認識到反壟斷法本身的危害,開始瞭反思。

為什麼說《反壟斷法》應該廢除,因為它經不起邏輯的拷問和實踐的檢驗,無法達到其宣稱的目的,是一部好心辦壞事、有害而無益的惡法。

《反壟斷法》總則第一條這樣寫到:

為瞭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反壟斷法》存在兩個基本的問題:第一,沒有給出壟斷行為的準確定義,隻是對壟斷行為進行瞭概括;第二,並沒有指出這些壟斷行為為什麼是錯的。

該法第一條的言外之意,「壟斷」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義的,是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是降低經濟運行效率的,為瞭避免上述不正義的結果發生,需要制定一部法律來預防和制止不正義的「壟斷」行為。

我們首先要追問的是,「壟斷」這個行為以及所帶來的結果為什麼是不正義的?如果不能清晰地回答這個問題,那麼整個法律所依存的根基就值得懷疑,甚至是蕩然無存。

當然,在一部法律中某些行為的非正義性是不言自明的,比如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但對於壟斷行為的理解和判斷,是否也具有這種天然的非正義性?這個問題值得深究。

從今天的立法和執法現狀來看,壟斷行為的非正義性是被包括立法者在內的大多數人,毫不懷疑地接受的。追根溯源,這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其實來自於教科書。

在傳統經濟學教科書中,比如影響廣泛的薩繆爾森所著《經濟學》,關於壟斷的定義來自於「不完全競爭」[1]:

當個別賣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控制某一行業產品價格的能力時,該行業就處於不完全競爭(imperfect competition)之中。不完全競爭的極端情況就是壟斷(monopoly):單一的賣者完全控制某一行業。單一的賣者是它所在行業的唯一生產者,同時沒有任何一個行業能夠生產出相近的替代品。

薩氏在後續分析中指出壟斷行為往往是有損於公眾利益的[2]:



不完全競爭是缺乏效率的。

市場力量濫用(價格過高和質量低劣)主要在產靜電排油煙機業出現壟斷時發生

政府承擔瞭防止壟斷出現以及在壟斷不可避免時對其加以管制的責任。反托拉斯政策試圖防止壟斷或反競爭市場力量的濫用。

對壟斷問題的傳統認識和批判大致脫離不開上述框架。

而漢語的「壟斷」一詞出自《孟子 公孫醜》:「必求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縱貿易,後泛指把持和獨占。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古代鹽、鐵、茶長期屬於官辦壟斷,所以有「榷鹽」、「榷茶」、「榷貨」之稱,還有榷酤(由官方專賣釀酒)。

「壟斷」一詞在漢語文化的傳承中隱含著貶義,加上對經濟學教課書對壟斷「危害」的普及,造就瞭今天我們之所以對壟斷的「危害」認識根深蒂固的土壤環境。目前為止,我國以「反」字打頭的法律僅有三部:《反分裂國傢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說回壟斷問題本身,我們需要重新認識壟斷。

薛兆豐教授在他的專著《商業無邊界:反壟斷法的經濟學革命》中對壟斷問題的來龍去脈做瞭詳盡的解答,並給我們提供瞭認識壟斷問題的新視角。

怎樣去看,決定瞭看到什麼。薛教授指出「永遠從租的角度看壟斷」。租(Rent),也有稱為「租值」,是由某種特殊經濟資源帶來的收入,這種資源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3]書中舉例:



一把嗓音,一副身材,一張臉蛋,可能平庸無奇,路人不屑一顧;也可能傾國傾城,帶來滾滾財源。這就是天賦帶來的收入,是租的一種,通常被稱作「李嘉圖租」(Ricardian rent)。

紐約曼哈頓區的一靜電除油機幢普通樓房,不論出租或出售,由此帶來的收入,大部分是其「經濟租」。

包括英國在內的很多國傢,其國王都曾經壟斷過鹽的專賣權。國王即使完全不接觸鹽的生產、轉運和銷售,也能靠「恩準」別人從事鹽業來獲得收益。這收益便是國王獨享的「權力租」。

不管是與天賦相關的「李嘉圖租」、與生產相關的「經濟租」、與行政相關的「權力租」,還是別的什麼名堂的「租」,凡是享有「租」的個人或組織,都是某種程度的壟斷者。這是對五花八門的壟斷的一般化的處理。隻有這樣處理,才能給壟斷分析一個持平的起點。

人們對各最終產品的需求,導致瞭「租」的形成;享有「租」,就是享有某種程度的壟斷力;而「租值」的大小或者說「壟斷力」的強弱,則由全人類共同的逐利行為,排山倒海地造就。正因如此,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法恣意厘定一種「租」或「壟斷力」的大小,其所有者也不例外。[4]

謝作詩教授的《人人都是資本傢》指出:「我們每一個人,無論富裕還是貧窮,都是資本傢。我們不是物質資本傢,也一定是勞動資本傢,實際常常是二者兼而有之。」

我們人人都是一定的租的擁有者,這個租的租值或大或小,要看市場對你的需求是大還是小。喜歡聽周傑倫唱歌的人多,市場對周傑倫的需求就大,他的租值也就大;喜歡聽我唱歌的人可能為零,甚至倒貼錢都沒人願意聽,我的租值就很小。

從租的角度看,我們對壟斷問題根深蒂固的成見實際上是錯的,而且錯的清楚。實際上,我們「人人都是壟斷者」,但無時無刻又不得不面對競爭,壟斷本身並不是天然非正義的。

簡單講,壟斷並非什麼壞事。

周傑倫希望能夠獨霸歌壇,但他無時無刻不面臨新的挑戰者。微軟曾經因為市場份額過大受到反壟斷調查差點遭到拆解,但今天不用拆解,微軟的市場份額也早已萎縮。柯達曾在膠卷領域獨步天下,但數碼相機的出現葬送瞭柯達。日本曾經一度壟斷卡帶領域幾乎所有專利,但數碼存儲技術成熟之後,與卡帶技術相關的專利租值一夜歸零。

那些比如價格聯盟、捆綁銷售、縱向合並等普遍被認為有害的商業行為,也已經被大批經濟學傢證實為謬誤。這些行為並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僅僅是盡可能把租值變現最大化的一種選擇方式。[5]

從租的角度看壟斷,壟斷者註定是要設法將其壟斷力的租值兌現的,而他們的成功全賴需求者的鈔票認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種種行為,都是能為壟斷者實現租值,即為需求者以鈔票認可的行為。這是說,反壟斷法把目光集中在上述商業行為本身上,是看錯瞭重點、打偏瞭靶子。[6]

張維迎教授曾指出,判斷是不是壟斷不能看規模,而是要看行業準入是否自由:「自由競爭下的公司,規模再大也不是壟斷;行政力量介入下不準外人進的行業,公司數量再多也是壟斷。唯一值得反的壟斷是行政力量強加的壟斷。」

隻要市場準入自由,競爭就從不消失,遊戲機的替代品和競爭對手不一定是其他遊戲機,還有可能是巧克力。[7]

綜合來看,一方面「壟斷」一詞在中文語境下的貶義,傳統經濟學教科書對壟斷的錯誤認識和分析;加上另一方面,立法者並不理解諸多商業行為的效率含義,對某些看似有害的組織行為的形成瞭誤解,造就瞭我們對壟斷問題認識的大環境和今天的局面。

反壟斷的條文又含糊不清,反壟斷執法就必然成為競爭者和執法者們的「尋租」靜電機保養樂園。反壟斷法的條文越寬泛,執法機關越龐雜,執法權力越大,「反壟斷租」的破壞力就越大。這是各國在推進反壟斷法時,必然遭遇的制度陷阱。[8]

「請神容易送神難」,《反壟斷法》目前已經成為懸在公司頭上的「達摩克裡斯之劍」,短期內廢除無望,隻能期待我們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們早日認識到問題的實質和根本。

當然,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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